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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更新时间:2020-07-20 14:31:55

  《消防法》完善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报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査制度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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